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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試行)》的通告
      2024-08-14 11:15:26   
      2024-08-14 11:15:26    來源:寧夏新聞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組織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試行)》,現向社會主動公開。

        特此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8月1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試行)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等場所

        (一)任意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等商店類場所,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場、市場等商店類場所。

        (二)任意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賓館、旅館、酒店、飯店等住宿餐飲類場所。

        (三)固定座位數大于3000個的公共體育館,固定座位數大于5000個的公共體育場,固定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禮堂。

        (四)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電影院、影劇院。

        (五)設在建筑地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內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或設在其他樓層總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類場所:

        1.歌舞廳、KTV、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2.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和餐飲場所;

        3.游藝游樂場所;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含電競酒店)。

        (六)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保齡球館、溜(旱)冰場、桑拿浴室(含足浴)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七)單體建筑內客房總數大于50間的公寓式酒店、電競酒店。

        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和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醫療類場所:

        1.二級、三級醫院;

        2.病房樓或門診樓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

        3.病房樓、門診樓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二)床位數大于50張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救助管理站。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或產婦住宿床位數大于50張的母嬰照護服務機構(月子中心)。

        (四)學校類場所:

        1.學生集體宿舍的住宿床位在100張及以上的學校;

        2.大型托兒所、幼兒園;

        3.兒童活動用房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學生集體宿舍的住宿床位在50張及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

        三、國家機關、城鎮重要場所和設施

        (一)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縣級以上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三)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防災指揮調度單位。

        (四)政府儲備糧食倉儲庫。

        (五)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

        (六)市級以上的數據處理中心。

        (七)建筑面積大于50000平方米的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八)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不包含商住樓的住宅部分)。

        (九)總儲存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倉儲物流企業。

        四、交通樞紐

        (一)民用機場航站樓。

        (二)候車(船)廳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路客運車站、船舶碼頭。

        五、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旅游景區,宗教場所

        (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且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類場所。

        (二)縣級以上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

        (四)AAAA級以上旅游景區。

        (五)對公眾開放,兼具旅游、觀光、娛樂、住宿等功能的葡萄酒生產加工企業。

        (六)殿堂廳(室)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六、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單位

        (一)總裝機容量大于300MW的火力發電廠,總裝機容量大于100MW的水力發電站。

        (二)總裝機容量大于200MW的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站或聯合發電站。

        (三)電壓等級大于330KV的輸變電場站。

        (四)功率為200MW且容量為400MW·h及以上電化學儲能電站。

        (五)城市或區域性電力指揮調度中心、電網經營企業。

        七、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建有甲、乙類儲罐區單座容積大于50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大于20000立方米的企業。

        (二)建有液化烴(含液化石油氣)儲罐單座容積大于500立方米或者總容積大于2000立方米的企業。

        (三)建有甲類廠房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或乙類廠房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企業。

        (四)建有甲類物品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或乙類物品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企業。

        (五)縣級以上城鎮燃氣生產、儲存、經營企業。

        (六)二級以上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含合建站)。

        八、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自治區級以上科研單位。

        (二)金融機構:

        1.分行級以上銀行辦公場所;

        2.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數據處理中心。

        (三)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四)同一工作時間段生產車間員工人數大于50人或總建筑面積大于6000平方米,從事服裝、鞋帽、紡織、玩具、木制品、電子、塑料、食品加工、印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廠區(礦區)內建有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員工集體宿舍的企業。

        (六)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不含土地價值)價值大于5000萬元的工業企業。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備案登記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通告】.docx

      【編輯】:張紆
      【責任編輯】:鄒煒新